主旨:「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0年1月1日生效,請貴單位適用上開規範,請查照。(本府110年1月7日府教體字第1100009626號函諒達)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0年1月6日臺教體署設(三)字第1090045377號函辦理。
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逕至南投縣體育網http://www.ntsport.org.tw瀏覽下載)自110年1月1日生效,請貴單位適用上開規範,並加強宣導,密切注意實務發展及相關消費爭議態樣,以作為後續法規檢討之參據。
三、旨案所函知場館係以本府商業登記資訊系統所登記營利項目為「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或「運動訓練業」之業者。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檢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及「各機關(構)及事業單位因應COVID-19疫情之應變處置建議」,請查照。111.9.22府教體字第1110225911號函(附件)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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