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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11362B號令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8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11362E號函辦理。
二、「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教育部體育署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於96年2月13日體委設字第09600036512號公告,並自96年8月15日起實施,因經濟部訂定之「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於109年4月1日公告訂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新規定已將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自該生效日起應適用上開規定,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廢止本事項。
三、旨案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請逕至南投縣體育網http://www.ntsport.org.tw法規下載瀏覽下載)。

四、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該部體育署賴亦晨專員(電話:02-87711843)。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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