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縣體育獎助學金設置辦法辦理。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114年7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三、受理申請資格:凡設籍本縣,於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各款情形者,得依限提出申請。
四、受理申請方式:請依本辦法第四條,檢具以下資料,掛號寄送本府教育處運動發展科方竣憲候用校長,並於信封加註「申請年度體育獎助學金」,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表。
2.戶籍謄本、新式戶口名簿(須提供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或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
3.主辦單位出具之比賽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國際比賽可由全國各該項協會(總會)出具證明文件。
4.秩序冊影印本(封面頁及印有申請人姓名頁,應含所屬隊伍名稱)。
五、檢附本縣體育獎助學金設置辦法及申請書各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