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資訊
競賽總則
一般競賽細則
各單項競賽規程
競賽日程及聯絡人
田徑最高紀錄
游泳最高紀錄
競賽總則
第70屆全縣運動會競賽總則
 

 
第一條 宗  旨:發展本縣全民體育,提昇運動競技水準與縣民體適能,擴大全民運動參與 層面,增進身心健康,促進縣民生命素質,以達優質樂活新南投。
第二條 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 承辦單位:南投縣體育會、南投縣教育會、縣內各機關、團體、學校、各鄉鎮市公所
第三條 日期地點:訂於民國111年11月5日(星期六)起4天在南投縣立體育場等競賽場地舉行。
第四條 競賽項目:如下表:
組 別 項 目 社男組 社女組 高男組 高女組 國男組 國女組 小男組 小女組 公務人員組 教職員工組
1-1.田徑-田賽 -
1-2.田徑-徑賽
1-3.田徑-混合運動 - -
2.游泳
3.柔道 - -
4.跆拳道 - -
5-1.角力-希羅式 - - - - - - -
5-2.角力-自由式 - -
6.籃球 - -
7.網球
8.軟式網球 - -
9.桌球
10.羽球
11.高爾夫 - - - - - - - -
12.法式滾球 - -
長青樂活組※ - -
13-1.巧固球-單網 - - - - - - - -
13-2.巧固球-雙網 - - - -
14.槌球 - - - - - - - -
15-1.橋藝-合約橋牌 - -
15-2.橋藝-迷你橋牌 - - - - -
16.太極拳 -
17.自由車 - -
18.摔角 - - - -
19.慢速壘球 - - - - - - - - -
20.女子壘球 - - - -
21.木球 - - - -
長青組 長青組
22.撞球 - - - - - - - -
23.國術 - -
24.武術 - -
25.排球
26.軟式棒球 - - - - - -
27-1.拔河-室內
27-2.拔河-室外 - - - - - - -
28.空手道 - - - -
29.射箭 - -
30.地面高爾夫 - - - -
31.圍棋 - - - - - - - -
32.趣味競賽 - - - - - - - -
33.足球射門 - - - - - - - - -
34.五人制足球 - -
35-1.適性體育運動組-田賽 - -
35-2.適性體育運動組-徑賽 - -
35-3.適性體育運動組-游泳 - -
35-4.適性體育運動組-桌球 - -
35-5.適性體育運動組-特奧滾球 - -
35-6.適性體育運動組-法式滾球 - -
35-7.適性體育運動組-趣味競賽 - -
合計 68 57 63 59 10 11
總計 268
※表示男女可混合。
第五條 參加單位:
社會組:以本縣各鄉鎮市為單位。
高中組:以本縣行政區域內各公私立高中、職校為單位。
國中組:以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學為單位。
國小組:以本縣各鄉鎮市為單位。
教職員工組:以本縣各鄉鎮市教育會為單位。
適性體育組:凡本縣縣民,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視障、智障、聽障、肢障「站立障、輪椅」、 精神障礙),或本縣鑑輔會核定文號之國中小身心障礙學生皆得組隊報名參加。
公務人員組:
1、南投縣議會。
2、各鄉鎮市:由鄉鎮市公所員工、代表會、清潔隊、零售市場、托兒所組成含原單位退休員工。
3、團結隊:由建設處、工務處(含採購中心)、農業處(含家畜疾病防治所)等單位組成含原單位退休員工。
4、富強隊:由社會及勞動處.教育處.文化局.主計處.財政處等單位組成含原單位退休員工。
5、祥和隊:由新聞及行政處.觀光處.人事處.政風處.計畫處等單位組成含原單位退休員工。
6、地政隊:由地政處、各鄉鎮市地政事處所等單位組成含原單位退休員工。
7、民政隊:由民政處、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縣選舉委員會等單位組成含原單位退休員工。
8、環保局隊:由環保局(含所屬清潔隊)等單位組成含原單位退休員工。
9、原住民族行政局隊:由原住民族行政局等單位組成含原單位退休員工。
10、警察局隊:由警察局、刑警隊、保安隊、各分局、派出所組成含原單位退休員工。
11、衛生局隊:由衛生局、慢性病防治所、各衛生所、衛生室組成含原單位退休員工。
12、稅務局隊:由稅務局、各稅捐分局組成含原單位退休員工。
13、消防局隊:由本府消防局、各消防分隊組成含原單位退休員工。
第六條 選手參賽資格
一、戶籍規定:凡中華民國之人民,其在代表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自本(111)年5月4日起連續設籍者(高中、國中、國小)以學籍為限。
二、年齡規定:依各該項運動競賽規程辦理或規則規定辦理。
三、身體狀況:應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並認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
四、內政部遴派各單位服勤替代役不得代表各該單位報名參加各項競賽。
第七條 競賽種類:依照各分項運動規程辦理。
第八條 各競賽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各競賽項目註冊需達二個(含)單位以上。
二、個人項目註冊需達二人(含)以上。
第九條 獎勵:依照一般競賽細則獎勵辦法辦理。
第十條 競賽秩序、比賽制度及場地:
一、各項運動競賽秩序及比賽制度,由籌備會競賽組依參加隊(人)數、比賽場地及時間等客觀因素公開抽籤或編排之,參加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二、比賽場地:大會指定提供比賽場地,各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三、各該項競賽規程一經排定公佈,非經大會核准,不得變更。
第十一條 註冊、單位報到及會議:凡參加競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單位報到及會議(詳細如一般競賽細則參加辦法)。
第十二條 申訴、比賽爭議之判定及罰則:
一、參加單位凡向大會申訴事項,須以書面(如附件一、二)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並須由註冊所列之領隊親自簽名或蓋章,用書面連同保證金新台幣貳仟元逕交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否則一概不予受理,如該申訴事項被判定無效者,其保證金予以沒收充為大會經費外,該單位領隊及承辦人員應連帶予以議處。
二、關於運動員資格之申訴,須於該運動員出賽前,由該隊註冊所列之指導,直接向該場裁判員提出(田徑、游泳向檢錄人員提出,技擊項目向該場裁判員提出,在比賽結束後不予受理)。
三、關於比賽爭議,如規則已有規定或同意義之註明者,概以該項裁判長判定為終決,參加隊不得提出申訴。
四、關於競賽中所發生非規則性之申訴,須於發生一小時內依照本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不得當場問裁判人員或妨礙比賽之進行,或故意離開比賽場地,使比賽無法進行,如有上述情事,該裁判長可以宣判取消該隊與賽資格而對方隊視為獲勝。
五、運動員如有冒名頂替等情事發生,一經證實即依下列方式處理:
1、個人項目即取消其參加資格及已得錦標分數與名次。
2、球類項目即取消該隊參加資格及已得名次。
六、各單位之隊職員在大會期間如有不正當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德或侮辱其他運動員或裁判人員等情事,得由籌備會函報有關單位予以議處。
第十三條 參加本大會之各單位隊職員、裁判及工作人員於出席期間,得依規定由其服務單位給予公(差)假參加。
第十四條 本總則經籌備會審議並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檔案:
回頂端


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與資訊安全宣告

南投縣政府版權所有,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複製和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