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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競賽規程總則

南投縣信義鄉112年歲時祭儀及傳統技能競賽規程總則
第一條 宗旨:
一、透過射耳祭儀展演及傳統技能之競技,深化布農族人對於祭儀文化之認同,進而永續傳承布農族傳統優質文化。
二、發展布農族競技運動,提高運動技水準,促進布農族人身心之健康。
三、聯繫全國布農族人之情感,促進布農文化之交流。
四、發展地方文化觀光產業,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第二條 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原住民族委員會、南投縣政府
二、主辦單位:南投縣信義鄉公所
三、協辦單位:南投縣體育會、南投縣教育會、南投縣信義鄉民代表會、信義鄉體 育會鄉內各機關、團體、社區及學校
第三條 競賽日期及地點:訂於112年3月8日星期三在信義鄉運動廣場競賽場地舉行。
第四條 競賽項目:
一、國小組:傳統負重、傳統鋸木、傳統射箭、傳統摔角。
二、社會組:傳統負重、傳統射箭、傳統摔角、傳統拔河、傳統狩獵、男子腕力競賽。
第五條 參加單位:
一、社會組:以本鄉各村為單位。
二、國小組:以本鄉各國民小學為單位。
第六條 選手參賽資格:
一、戶籍規定:其在代表單位之行政區域(村)內,以身分證明文件住址標示為依據,至111年12月31日前於本鄉設籍者;國小組以學籍為限。
二、年齡規定:依照各項運動競賽相關規定辦理,凡未滿20歲之選手,應取得其監護人事前同意。
三、身體狀況:應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並認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並於「選手保證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附件一)中具結,保證選手性別及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事項。
第七條 註冊(報名)、會議及報到:依照一般競賽細則參加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凡參加競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報名)、參加會議及報到。
第八條 競賽項目分組及賽制規定:依照各運動競賽規程辦理。
第九條 各競賽項目舉行比賽條件,註冊需達三個(含)單位以上,未達規定單位數則取消該競賽種類比賽。
第十條 獎勵方式:依照一般競賽細則獎勵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 申訴
一、參加單位向大會申訴事項,須以書面(如附件二、三)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並須由註冊所列之領隊親自簽名或蓋章,用書面連同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逕交大會裁判委員會處理,否則一概不予受理,如該申訴事項被判定無效者,其保證金予以沒收充為大會經費外,該單位不得異議。
二、關於運動員資格之申訴,須於該運動員出賽前,由該隊註冊所列之領隊或教練,直接向該場裁判員提出,在比賽結束後不予受理。
三、關於競賽中所發生非規則性之申訴,須於發生一小時內依照本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不得當場問裁判人員或妨礙比賽之進行,或故意離開比賽場地,使比賽無法進行,如有上述情事,該裁判長可以宣判取消該隊與賽資格而對方隊視為獲勝。
四、各項運動競賽賽程一經排定公布,非經籌備會核准,不得變更。
第十二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關於比賽爭議,如規則已有規定或同意義之註明者,概以該項裁判長判定為終決,參加單位不得提出申訴。
二、各項運動競賽秩序及比賽制度,由籌備會競賽組視註冊隊(人)數、比賽場地及時間等客觀因素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類運動規則編排之,參加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三、大會指定提供比賽場地,各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第十三條 罰則
一、運動員註冊後一律不得更改,並不得派人遞補,如有冒名頂替等情事發生,一經證實即取消該隊參加資格及已得名次。
二、各單位隊職員大會期間如有不正當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德或侮辱其他運動員或裁判人員等情事,得由籌備會函報有關單位予以議處。
第十四條 參加本大會之各單位隊職員、裁判及工作人員於出席期間,得依規定由其服務單位給予差假參加。
第十五條 本總則經籌備會審議並簽奉鄉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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