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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人員及運動員須知
裁判人員及運動員須知

裁判人員及運動員須知
一、參加各項比賽之運動員,除應遵照大會舉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並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運動員號碼布應用安全針等縫妥於胸前及背後(四方均須縫妥)如未縫好不得參加比賽。
(二)各項比賽時間均在秩序冊內明確規定,若大會臨時更改、提前或延長,比賽時則由報告員口頭報告為準,應注意報告員比賽時間之宣布,並於規定時間前十分鐘集合在場地(田徑賽逾時視為棄權論)
(三)徑賽分組預賽中若有棄權,無論參加比賽人數多少,均按編排順序舉行,不重新分組,惟參加人數能合併一組決賽時,即改成決賽(不在預賽)於原定預算時間內決賽之。
(四)比賽完畢後運動員即退出,不得在場逗留。
二、各項裁判人員或大會職員在大會期間不得任意離開職守,違者將視情形議處。
三、如遇天雨且比賽仍然進行中,運動員離場者視為棄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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