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資訊
競賽總則
一般競賽細則
各單項競賽規程
日程/地點/聯絡人一覽表
競賽總則

第一條 宗旨:發展本縣學校體育活動,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選拔代表隊選手及提升學校學生運動技能水準。
第二條 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
辦理單位:南投縣體育會、南投縣國民中學體育促進會、南投縣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縣內各公私立高中職校、國民中小學、實驗學校
第三條 日期地點:訂於民國 112年1月1 日(星期日)起在各競賽場地舉行
第四條 競賽項目:如下表:
組別

項目
高中男子組 高中女子組 國中男子組 國中女子組 國小男子組 國小女子組

1、田徑

田賽 Ο Ο Ο Ο Ο Ο
徑賽 Ο Ο Ο Ο Ο Ο
混合運動 Ο Ο Ο Ο Ο Ο

2、游泳

Ο Ο Ο Ο Ο Ο

3、柔道

Ο Ο Ο Ο Ο Ο

4、跆拳道

Ο Ο Ο Ο

5、網球

Ο Ο Ο Ο Ο Ο

6、軟式網球

Ο Ο Ο Ο

7、桌球

Ο Ο Ο Ο Ο Ο

8、羽球

Ο Ο Ο Ο Ο Ο

9、空手道

Ο Ο Ο Ο Ο Ο

10、射箭

Ο Ο Ο Ο Ο Ο

11、角力

希羅式 Ο Ο
自由式 Ο Ο Ο Ο Ο Ο

12、擊劍

Ο Ο Ο Ο Ο Ο
合計 27 29 26
總計 82
第五條 參加單位:
高中組:以本縣行政區域內各公私立高中、職校、實驗學校為單位。
國中組:以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實驗學校為單位。
國小組:以本縣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實驗學校為單位。
第六條 選手參賽資格
一、學籍規定:
(一)參加單位之比賽選手,以各校 111 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設有學籍,現在學者為限。
(二)在國中修業 3 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民中學組。
(三)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 110 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設有學籍,現在學者為限;如原就讀之學校於 109 學年度係因教育部諭令停招或解散之學生不受此限,惟需檢附相關證明。
二、年齡規定:
(一)國民小學組:99年9月1 日(含)以後出生者。
(二)國民中學組:95年9月1 日(含)以後出生者。
(三)高級中等學校組:92年9月1 日(含)以後出生者。
三、身體狀況:應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並認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
第七條 競賽種類:依照各分項運動會規程辦理。
第八條 各競賽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各競賽項目註冊需達二個(含)單位以上。
二、個人項目註冊需達二人(含)以上。
第九條 獎勵:依照一般競賽細則獎勵辦法辦理。
第十條 競賽秩序、比賽制度及場地:
一、各項運動競賽秩序及比賽制度,由籌備會競賽組依參加隊(人)數、比賽場地及時間等客觀因素公開抽籤或編排之,參加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二、比賽場地:大會指定或提供之比賽場地,各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三、各該項競賽規程一經排定公佈,非經大會核准,不得變更。
第十一條 註冊、單位報到及會議:凡參加競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單位報到及會議(詳細如一般競賽細則參加辦法)。
第十二條 申訴、比賽爭議之判定及罰則:
一、參加單位凡向大會申訴事項,須以書面(如附件一、二)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並須由註冊所列之總領隊親自簽名蓋章,用書面連同保證金新台幣貳仟元逕交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否則一概不予受理,如該申訴事項被判定無效者,其保證金予以沒收充為大會經費外,該單位總領隊及主辦人員應連帶予以議處。
二、關於運動員資格之申訴,須於該運動員出賽前,由該隊註冊所列之指導,直接向該場裁判員提出(田徑、游泳向檢錄人員提出,技擊項目向該裁判提出,在比賽結束後不予受理)。
三、關於比賽爭議,如規則已有規定或同意義之註明者,概以該項裁判長判定為終決,參加隊不得提出申訴。
四、關於競賽中所發生非規則性之申訴,須於發生一小時內依照本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不得當場問裁判人員或妨礙比賽之進行,或故意離開比賽場地,使比賽無法進行,如有上述情事,該裁判長可以宣判取消該隊與賽資格而對方隊視為獲勝。
五、運動員如有冒名頂替等情事發生,一經證實即依下列方式處理:
1、個人項目即取消其參加資格及已得錦標分數與名次。
2、球類項目即取消該隊參加資格及已得名次。
六、各單位之隊職員在大會期間如有不正當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德或侮辱其他運動員或裁判人員等情事,得由籌備會函報有關單位予以議處。
第十三條 參加本大會之各單位隊職員、裁判及工作人員於出席期間,得依規定由其服務單位給予公假參加。
第十四條 本總則經籌備會審議並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回頂端


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與資訊安全宣告

網站設計:翔聆資訊有限公司 | 翔聆運動賽事系統服務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