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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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規程總則

南投縣信義鄉第72屆全鄉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
第一條 宗旨:發展本鄉全民運動,提升運動競技水準及鄉民體適能,擴展全民運動參與層面,增進身心健康,促進全民生活品質。
第二條 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原住民族委員會、南投縣政府
二、主辦單位:南投縣信義鄉公所
三、協辦單位:南投縣教育會、南投縣體育會、信義鄉體育會、南投縣信義鄉民代表會、南投縣信義鄉慢速壘球委員會、鄉內各機關、學校、團體及教會
第三條 日期及地點:訂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星期三起4天在信義鄉運動廣場等競賽場地舉行。
第四條 競賽項目:如下表
組別
項目(日期) 社會男子組 社會女子組 國小男子組 國小女子組
羽球(2/25) ○男女混合團體組 - -
桌球(2/25) ○男女混合團體組 - -
慢速壘球(2/11) - - -
槌球(3/9) ○男女混合團體組 - -
撞球(2/25) ○男女混合團體組 - -
六人制排球(3/09-10)
九人制排球(3/09-10) ○壯年男女混合組 - -
籃球(3/09-10)
田賽(3/11)
徑賽(3/11)
合計 14 8
總計 22
第五條 參加單位:
一、社會組:以本鄉各村為單位。
二、國小組:以本鄉各國民小學為單位。
第六條 選手參賽資格:
一、戶籍規定:其在代表單位之行政區域(村)內,以身分證明文件住址標示為依據,至111年12月31日前於本鄉設籍者,或以服務單位所在地為準;國小組以學籍為限,六年級生可參加。
二、年齡規定:依照各項運動競賽相關規定辦理,凡未滿20歲之選手,應取得其監護人事前同意。
三、身體狀況: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並認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並於「選手保證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附件一)中具結,保證選手性別及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事項。
第七條 註冊(報名)、會議及報到:依照一般競賽細則參加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凡參加競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報名)、參加會議及報到。
第八條 競賽項目分組及賽制規定:依照各運動競賽規程辦理。
第九條 各競賽項目舉行比賽條件,未達規定單位數則取消該競賽種類比賽:
一、社會組團體項目註冊四個(含)單位以上,國小組團體項目三個(含)單位以上。
二、個人項目註冊四人(含)以上。
第十條 獎勵方式:依照一般競賽細則獎勵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 申訴
一、參加單位向大會申訴事項,須以書面(如附件二、三)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並須由註冊所列之領隊親自簽名或蓋章,用書面連同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逕交大會裁判委員會處理,否則一概不予受理,如該申訴事項被判定無效者,其保證金予以沒收充為大會經費外,該單位不得異議。
二、關於運動員資格之申訴,須於該運動員出賽前,由該隊註冊所列之領隊或教練,直接向該場裁判員提出,在比賽結束後不予受理。
三、關於競賽中所發生非規則性之申訴,須於發生一小時內依照本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不得當場問裁判人員或妨礙比賽之進行,或故意離開比賽場地,使比賽無法進行,如有上述情事,該裁判長可以宣判取消該隊與賽資格而對方隊視為獲勝。
四、各項運動競賽賽程一經排定公布,非經籌備會核准,不得變更。
第十二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關於比賽爭議,如規則已有規定或同意義之註明者,概以該項裁判長判定為終決,參加單位不得提出申訴。
二、各項運動競賽秩序及比賽制度,由籌備會競賽組視註冊隊(人)數、比賽場地及時間等客觀因素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類運動規則編排之,參加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三、大會指定提供比賽場地,各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第十三條 罰則
一、運動員註冊後一律不得更改,並不得派人遞補,如有冒名頂替等情事發生,一經證實即取消該隊參加資格及已得名次。
二、各單位隊職員大會期間如有不正當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德、侮辱其他運動員或裁判人員等違反運動道德精神等情事,經查屬實者,沒收該球員所屬球隊本屆比賽權利,並得由籌備會函報有關單位予以議處。
三、出賽時,教練或球員如有飲酒、醉酒等情事,不得下場執行職務,經查屬實者,喪失本屆賽事教練或球員身分。
第十四條 參加本大會之各單位隊職員、裁判及工作人員於出席期間,得依規定由其服務單位給予差假參加,如遇休假日給予加班補休,並將報請建議給予敘獎勉勵。
第十五條 本總則經籌備會審議並簽奉鄉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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