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信義鄉 114 年迎春盃球類競賽規程
第一條 宗旨:為使本鄉居民在春節假期有正當休閒體育活動,特舉辦球類競賽運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鄉民體適能及身心健康。
第二條 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原住民族委員會、南投縣政府
二、主辦單位:南投縣信義鄉公所
三、協辦單位:南投縣教育會、南投縣體育會、信義鄉體育會、南投縣信義鄉民代表會、鄉內各機關、學校、團體及教會
第三條 競賽日期及地點:
訂於 114 年 1 月 31 日星期五(農曆初三)至 2 月 1 日星期六(農曆初四)計 2 天,在地利國小、地利風雨球場各競賽場地舉行。
第四條 參加單位:
一、鄉內村、社區、部落均可自由組隊。
二、開放外縣市外鄉鎮隊伍參加,鄉外隊伍僅限社會男女籃球及社會男女六人制排球及九人制混合排球五項,並以原住民身份球員上場。
第五條 參賽選手資格:
一、鄉內單位以身分證明文件住址標示為依據,或以服務單位所在地為準。
二、年齡規定:依照各項運動競賽相關規定辦理,凡未滿 20 歲之選手,應取得其監護人事前同意。
三、身體狀況:應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並認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並於「選手保證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附件一)中具結,保證選手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事項。
四、球員不得跨組跨隊報名,選手應攜帶身分證件或貼有相片之證明文件,以確認身分資格,避免爭議發生。
五、開放外縣市身份資格應為原住民身份且報名時繳交戶籍謄本影本。(需註記原住民身份)
第六條 註冊(報名)、會議及報到(不另行發文通知)
一、註冊(報名)方式:
(一)報名(註冊)時間:113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至 113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17 時,逾期不予受理。逾期或額滿則不受理報名。(應繳交報名表、戶籍謄本資料、授權書、保証金等文件才算報名完成。如缺件則恕不編排其賽程)
(二)報名方式:註冊(報名)採『網路』報名,提供報名網站系統於報名期限內註冊,除長青組將報名資料親送或郵寄(須註明 114 年迎春盃報名資料)鄉公所。
(三)參賽保證金繳納:報名單位需繳納保證金新台幣 1000 元整,未繳納保證金者視為未報名完成,恕不編排其賽程。
(四)保證金繳納方式:
1、親至本所民政課受理台繳納現金或匯款;
(五)保證金退還:球隊(至少 10 人)需參加開幕式,並於第一次出賽時退還,未參加開幕式者或第一次未出賽者沒收保證金。
二、會議時間:
(一)賽程抽籤時間:訂於 114 年 1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 時於本所一樓災害應變中心會議室辦理,未派員到場隊伍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二)領隊會議、裁判會議及工作人員講習:視實際需要再行擇期辦理;裁判會議得由各裁判長於比賽前 1 小時於各比賽場地召開。
(三)各服務單位請於各參加人員出席會議期間給予公差登記。
三、單位報到:114 年 1 月 31 日星期四上午 8 時在地村地利國小及民和國中報到處報到。
第七條 競賽項目:
一、 排球
(一)、六人制排球(3 組):社會男子組(開放外縣市)、社會女子組(開放外縣市)、青壯男子組
(二)、九人制排球(1 組):壯年混合組(開放外縣市)
(三)、十二人制雙排球(1 組):長青混合組
二、籃球(2 組):社會男子組(開放外縣市)、社會女子組(開放外縣市)每組 12 人為限
三、槌球(2 組):社會男子組(開放外縣市)、社會女子組(開放外縣市)每組 8 人為限
第八條 競賽種類及賽制規定:
一、排球類
(一)比賽組別/地點:
1、六人制: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青壯男子組/地利國小、地利風雨球場、地利天主堂(或青雲基督長老教會)
2、九人制(6 男 3 女):壯年混合組/地利國小
3、十二人制雙排球(6 男 6 女):長青混合組/地利國小
(二)註冊人數:
1、六人制:社男組報名總隊數限 16 隊,註冊選手 12 人為限。(開放外縣市 5隊)社女組報名總隊數限 12 隊,註冊選手 12 人為限。(開放外縣市 4隊)青壯組報名總隊數限 10 隊,註冊選手 12 人為限。
2、九人制:報名總隊伍數限 12 隊,註冊選手 15 人為限。(開放外縣市 3 隊)
3、十二人制雙排球:每單位限註冊一隊,註冊選手 18 人為限,限 8 隊。
(三)年齡限制:
1、六人制:13 歲(限民國 101 年次以前)、青壯男子 30 歲(限民國 84 年次以前)
2、九人制:男 40 歲(限民國 74 年次以前)、女 30 歲(限民國84 年次以前)
3、十二人制雙排球:男 50 歲(限民國 64 年次)、女 40 歲(限民國 74 年次以前)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前述規定
(四)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審訂之規則。
(五)比賽制度:
1、視實際報名隊數多寡決定之。
2、比賽採三局二勝制,六人制分數為 25、25、15,九人制分數為 21、21、21,十二人制雙排球分數為 11、11、11。
3、十二人制雙排球計分方式:採發球方同時發 2 球,發球時採一男一女同時以低手發球,違反規定對方直接得分,球需同落對方場地,始得 1分。
4、球網高度:社會男子組 243 公分、青壯男子組 230 公分、社會女子組 224 公分、壯年混和組、長青混合組 230 公分。
5、採用明星牌(MIKASA)彩色球 5 號球為指定用球。
6、球員出場比賽必須穿著同一樣式顏色之球衣出場比賽,上衣胸前或背後須印或繡有明顯號碼,不得以粉筆、麥克筆等文具書寫,未依規定者,不得出場比賽。
7、隊伍須準時出賽,出賽隊伍不出場比賽(逾時 5 分鐘),裁判得依規則沒收該場比賽或判另一方獲勝。
8、暫停及換人須由教練或比賽隊長提出,否則不予理會。
四、籃球類
(一)比賽組別/地點: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民和國中或地利村綜合球場
(二)註冊人數:社會男子組總隊伍數限 20 隊(外隊 6 隊),每隊註冊選手 12 人為限。社會女子組總隊伍數限 8 隊,每隊註冊選手 12人為限。
(三)年齡限制: 16 歲以上(限 98 年次以前)。
(四)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最新審定之規則。
(五)比賽制度:
1、視實際報名隊數多寡決定之。
2、比賽用球:以 MOLTEN 或SPALDING 室內用皮製比賽用球。
3、球員出場比賽必須穿著同一樣式顏色之球衣及短褲出場比賽,上衣胸前及背後須印或繡有明顯號碼。
4、隊伍須準時出賽,如比賽已開始,出賽隊伍不出場比賽 (逾時 5 分鐘),裁判得依規則沒收該場比賽或判另一方獲勝。
五、槌球類
(一)比賽組別/地點:社會組男子組、社會組女子組,地利槌球場
(二)註冊人數:各項每隊球員限報 5 至 8 名。(包括專任教練一名(教練不得出賽)無教練亦可組隊,隊長可參加比賽)
(三)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槌球協會108 年 11 月編訂最新比賽規則。
(四)比賽制度:視參加隊數多寡決定之。
(五) 比賽規定:
1、每一隊員(含教練)限參加一隊,不得跨隊參加比賽。
2、比賽時各隊自備球桿,號碼衣由大會提供。
3、循環賽各場地優勝隊之產生順序為:(1)勝場數、(2)得失分差、(3)兩隊對戰結果。
4、循環賽程中,若有他隊棄權或取消比賽資格時成績以 0 比 0 計算,即以剩餘 球隊對戰成績決定順位。
5、各隊應於比賽前 15 分鐘向競賽組提出參賽球員名單,並於賽前 5 分鐘整隊完成,由裁判檢查球員資格及用具。球員應自備合格之球具、雨具、教練、隊長臂章。
6、賽前比賽球員資格之確認由裁判員召集之,並請兩隊隊 長、隊員相互認證。如球員資格不符者,應賽前確認球員資格時提出。比賽開始後不受理。
(六)、場地器材設備:依據競賽總則第十條規定辦理。
(七)、申訴:依據競賽總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八)、獎勵:依據競賽總則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 各競賽項目種類註冊(報名)須達四個(含)單位以上始得舉第九條各競賽項目種類註冊(報名)須達四個(含)單位以上始得舉行比賽,未達規定單位數則取消該競賽種類比賽。
第十條 獎勵方式
一、按報名參賽隊數之錄取名次規定,頒發獎盃 1 座及獎金。
二、錄取名次:實際參賽達 6 隊以上時取 4 名;實際參賽達 5 隊時取 3 名;實際參賽達 4 隊時取 2 名;實際參賽未達 4 隊時取消比賽。以上實際達參賽隊數之計算,以實際下場出賽隊數為準。
第十一條 申訴
一、參加單位凡向大會申訴事項,須以書面(如附件二、三)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並須由註冊所列之領隊親自簽名或蓋章,用書面連同保證金新台幣 2,000 元逕交大會裁判委員會處理,否則一概不予受理,如該申訴事項被判定無效者,其保證金予以沒收充為大會經費外,該單位不得異議。
二、關於運動員資格之申訴,須於該運動員出賽前,由該隊註冊所列之領隊或教練,直接向該場裁判員提出,比賽結束後不予受理。
三、關於競賽中所發生非規則性之申訴,須於發生一小時內依照本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不得當場問裁判人員或妨礙比賽之進行,或故意離開比賽場地,使比賽無法進行,如有上述情 事,該裁判長可以宣判取消該隊與賽資格而對方隊視為獲勝。
四、各項運動競賽賽程一經排定公布,非經籌備會核准,不得變更。
第十二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關於比賽爭議,如規則已有規定或同意義之註明者,概以該項裁判長判定為終決,參加隊不得提出申訴。
二、各項運動競賽秩序及比賽制度,由籌備會競賽組視註冊隊(人)數、比賽場地及時間等客觀因素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類運動規則編排之,參加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三、大會指定提供比賽場地,各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第十三條 罰則
一、運動員註冊後一律不得更改,不得派人遞補,如有冒名頂替等情事發生,一經證實即取消該隊參加資格及已得名次。
二、各單位隊職員大會期間如有不正當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 德、侮辱其他運動員或裁判人員等違反運動道德精神等情事,經查屬實者,沒收該球員所屬球隊本屆比賽權利,並得由籌備會函報有關單位予以議處。
三、出賽時,教練、球員如有飲酒、醉酒等情事,不得下場執行職務,經查屬實者,喪失本屆賽事教練、球員身分。
第十四條 參加本大會之各單位隊職員、裁判及工作人員於出席期間,得依規定由其服務單位給予差假參加。
第十五條 本總則經籌備會審議並簽奉鄉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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