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114年全民盃體育競賽系列活動競賽總則
第一條 宗旨:
一、發展本縣全民運動,促進國民身心健康。
二、提高運動技能水準,選拔本縣參加全民運動會代表隊選手。
第二條 指導單位:南投縣政府。
主辦單位:南投縣體育會、南投縣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
第三條 競賽項目及競賽資訊: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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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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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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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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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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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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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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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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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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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草屯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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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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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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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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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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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游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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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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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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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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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組:5月1日至2日
國中、高中及社會組:4月22日至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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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里國小(國小組)
埔里鎮綜合籃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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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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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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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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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至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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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屯鎮立體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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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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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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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階:2月17日至3月3日
二階:4月7日至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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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階:3月29日至30日
二階:5月15日至18日、5月22日至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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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組:炎峰國小
其餘組別:草屯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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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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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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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前
選拔賽: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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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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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立網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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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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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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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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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組:5月26日
國小組:5月27至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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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立棒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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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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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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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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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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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屯國中學生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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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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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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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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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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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屯國中學生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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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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跆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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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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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至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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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和國中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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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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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划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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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至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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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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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里商工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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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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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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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至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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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賽:4月20日
登山車繞圈: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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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十三期麻糍埔公園
埔里鎮虎仔山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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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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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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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至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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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
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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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松柏嶺)高爾夫球場
南峰高爾夫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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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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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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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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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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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新國中學生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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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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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式滾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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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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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至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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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崗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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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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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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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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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至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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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北國中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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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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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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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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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至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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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國中射箭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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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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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制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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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至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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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至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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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北國中人工草足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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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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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式網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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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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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至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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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立網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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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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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武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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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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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至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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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壽國小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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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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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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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至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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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至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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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中天撞球運動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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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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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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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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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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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屯國中柔道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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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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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極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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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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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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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光國小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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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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槌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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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至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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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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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南宮槌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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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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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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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至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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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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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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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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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高爾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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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至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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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至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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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國小運動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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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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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極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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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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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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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光國小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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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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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速壘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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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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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組:4月12日、19日
快樂組:4月13日、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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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街國小棒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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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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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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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至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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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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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峰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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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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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技疊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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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至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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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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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里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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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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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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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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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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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屯國中學生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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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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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固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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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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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至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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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屯國小光電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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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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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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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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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至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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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川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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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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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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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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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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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高中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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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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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克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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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至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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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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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里國小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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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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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壘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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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女子組:2月28日前
少女及青少女組:3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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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女子組:3月2日
少女及青少女組:4月9日至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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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里國中壘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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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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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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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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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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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劍訓練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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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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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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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至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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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至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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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里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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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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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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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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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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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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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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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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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至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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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至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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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村旱地冰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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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競賽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各競賽種類報名須達2個單位(含)以上方舉辦比賽,報名未達規定單位數則取消該競賽種類比賽。
二、各競賽種類之競賽項目實際參賽須達2人(隊)(含)以上,如未達到規定人(隊)數則取消比賽。
三、餘依各項競賽規程辦理。
第五條 競賽秩序、比賽制度及場地:
一、競賽秩序及比賽制度:由各單項依參加隊(人)數、比賽場地及時間等客觀因素公開抽籤或編排之,參加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二、比賽場地:主辦單位指定或提供之比賽場地,各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第六條 報名、單位報到及會議:凡參加競賽單位或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名、報到及會議(時間、地點由各單項委員會通知)。
第七條 申訴、比賽爭議之判定及罰則:
一、參加單位凡向大會申訴事項,須以書面(如附件一、二)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並須由報名所列之領隊或指導教練親自簽名或蓋章,用書面連同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逕交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否則一概不予受理,如該申訴事項被判定無效者,其保證金予以沒收充為大會經費外,該單位領隊及承辦人員應連帶予以議處。
二、關於運動員資格之申訴,須於該運動員出賽前,由該隊報名所列之指導教練,直接向該場裁判員提出,在比賽結束後不予受理。
三、關於比賽爭議,如規則已有規定或同意義之註明者,概以該項裁判長判定為終決,參加隊不得提出申訴。
四、關於競賽中所發生非規則性之申訴,須於發生一小時內依照本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不得當場問裁判人員或妨礙比賽之進行,或故意離開比賽場地,使比賽無法進行,如有上述情事,該裁判長可以宣判取消該隊與賽資格而對方隊視為獲勝。
五、運動員如有冒名頂替等情事發生,一經證實即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個人項目:取消其參加資格及已得錦標分數與名次。
(二)球類項目:即取消該隊參加資格及已得名次。
六、各單位之隊職員在大會期間如有不正當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德或侮辱其他運動員或裁判人員等情事,得由大會函報有關單位予以議處。
第八條 獎勵:
一、各單項賽事獲獎選手依各單項競賽規程獎勵規定頒給本府獎狀、獎盃或獎牌。
二、國中與國小組競賽獲得績優之領隊、指導及助理指導得依據「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辦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辦理敘獎,五隊以上取一名、七隊以上取二名、九隊以上取三名(縣級限取三名),指導其餘組別或參賽不足五個單位(含)不予獎勵,同項賽事限擇優一項,請學校來函並檢附獎狀申請。
三、工作人員及裁判得依據「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業務及活動績優敘獎標準表」辦理敘獎,由主辦單位來函並檢附秩序冊及簽到表申請。
第九條 參加本次全民盃體育競賽系列活動之各單位隊職員、裁判及工作人員於出席期間,得依規定由其服務單位給予公(差)假參加。
第十條 本總則經籌備會審議並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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