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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總則
各競賽規程
競賽總則
南投縣114年全民盃體育競賽系列活動競賽總則


第一條  宗旨:
一、發展本縣全民運動,促進國民身心健康。
二、提高運動技能水準,選拔本縣參加全民運動會代表隊選手。
第二條  指導單位:南投縣政府。
主辦單位:南投縣體育會、南投縣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
第三條  競賽項目及競賽資訊:

序號

競賽項目

報名期限

比賽日期

比賽地點

1

田徑

4月18日前

5月23日

國立草屯商工

2

游泳

3月28日前

4月12日

三和游泳池

3

籃球

3月19日前

國小組:5月1日至2日

國中、高中及社會組:4月22日至27日

埔里國小(國小組)

埔里鎮綜合籃球場

4

桌球

2月28日前

3月14日至16日

草屯鎮立體育館

5

排球

一階:2月17日至3月3日

二階:4月7日至25日

一階:3月29日至30日

二階:5月15日至18日、5月22日至23日

國小組:炎峰國小

其餘組別:草屯國中

6

網球

3月14日前

選拔賽:3月30日

3月26日至30日

南投縣立網球場

7

棒球

5月9日前

國中組:5月26日

國小組:5月27至28日

縣立棒球場

8

柔道

5月23日前

6月7日

草屯國中學生活動中心

9

角力

5月8日前

6月8日

草屯國中學生活動中心

10

跆拳道

5月1日前

5月17日至18日

延和國中活動中心

11

室內划船

3月14日至28日

4月30日

水里商工活動中心

12

自由車

2月10日至21日

公路賽:4月20日

登山車繞圈:4月26日

台中十三期麻糍埔公園

埔里鎮虎仔山林道

13

高爾夫

4月10日至5月2日

5月12日

5月13日

南投(松柏嶺)高爾夫球場

南峰高爾夫球場

14

拳擊

5月1日前

5月20日

日新國中學生活動中心

15

法式滾球

3月18日前

5月2日至3日

南崗國中

16

羽球

3月19日前

4月3日至5日

營北國中活動中心

17

射箭

5月10日前

6月6日至8日

大成國中射箭場

18

五人制足球

2月25日至3月15日

3月27日至3月31日

營北國中人工草足球場

19

軟式網球

3月7日前

3月20日至23日

南投縣立網球場

20

國武術

4月18日前

5月24日至25日

康壽國小活動中心

21

撞球

5月1日至17日

5月17日至18日

球中天撞球運動館

22

摔角

5月23日前

6月8日

草屯國中柔道場

23

太極拳

4月11日前

4月27日

南光國小活動中心

24

槌球

3月1日至10日

4月26日

紫南宮槌球場

25

木球

3月1日至25日

4月12日

竹山公園

26

地面高爾夫

3月1日至20日

4月26日至27日

雲林國小運動場

27

元極舞

3月10日至30日

4月20日

南光國小活動中心

28

慢速壘球

3月28日前

健康組:4月12日、19日

快樂組:4月13日、20日

新街國小棒球場

29

圍棋

5月1日至5月16日

5月25日

炎峰國小

30

競技疊杯

4月1日至29日

5月4日

埔里國小

31

柔術

5月16日前

6月1日

草屯國中學生活動中心

32

巧固球

5月2日前

5月16日至18日

草屯國小光電球場

33

溜冰

5月11日前

5月17日至18日

石川球場

34

拔河

4月30日前

5月26日

南投高中活動中心

35

匹克球

5月1日至9日

5月26日

埔里國小活動中心

36

女子壘球

公開女子組:2月28日前

少女及青少女組:3月31日前

公開女子組:3月2日

少女及青少女組:4月9日至11日

埔里國中壘球場

37

擊劍

3月20日前

4月6日

擊劍訓練基地

38

橋藝

4月1日至18日

5月24日至25日

埔里國小

39

西洋棋

5月16日前

5月25日

同德高中

40

旱地冰球

5月1日至11日

5月17日至18日

嘉興村旱地冰球場

第四條  各競賽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各競賽種類報名須達2個單位(含)以上方舉辦比賽,報名未達規定單位數則取消該競賽種類比賽。
二、各競賽種類之競賽項目實際參賽須達2人(隊)(含)以上,如未達到規定人(隊)數則取消比賽。
三、餘依各項競賽規程辦理。
第五條  競賽秩序、比賽制度及場地:
一、競賽秩序及比賽制度:由各單項依參加隊(人)數、比賽場地及時間等客觀因素公開抽籤或編排之,參加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二、比賽場地:主辦單位指定或提供之比賽場地,各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第六條  報名、單位報到及會議:凡參加競賽單位或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名、報到及會議(時間、地點由各單項委員會通知)。
第七條  申訴、比賽爭議之判定及罰則:
一、參加單位凡向大會申訴事項,須以書面(如附件一、二)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並須由報名所列之領隊或指導教練親自簽名或蓋章,用書面連同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逕交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否則一概不予受理,如該申訴事項被判定無效者,其保證金予以沒收充為大會經費外,該單位領隊及承辦人員應連帶予以議處。
二、關於運動員資格之申訴,須於該運動員出賽前,由該隊報名所列之指導教練,直接向該場裁判員提出,在比賽結束後不予受理。
三、關於比賽爭議,如規則已有規定或同意義之註明者,概以該項裁判長判定為終決,參加隊不得提出申訴。
四、關於競賽中所發生非規則性之申訴,須於發生一小時內依照本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不得當場問裁判人員或妨礙比賽之進行,或故意離開比賽場地,使比賽無法進行,如有上述情事,該裁判長可以宣判取消該隊與賽資格而對方隊視為獲勝。
五、運動員如有冒名頂替等情事發生,一經證實即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個人項目:取消其參加資格及已得錦標分數與名次。
(二)球類項目:即取消該隊參加資格及已得名次。
六、各單位之隊職員在大會期間如有不正當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德或侮辱其他運動員或裁判人員等情事,得由大會函報有關單位予以議處。
第八條  獎勵:
一、各單項賽事獲獎選手依各單項競賽規程獎勵規定頒給本府獎狀、獎盃或獎牌。
二、國中與國小組競賽獲得績優之領隊、指導及助理指導得依據「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辦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辦理敘獎,五隊以上取一名、七隊以上取二名、九隊以上取三名(縣級限取三名),指導其餘組別或參賽不足五個單位(含)不予獎勵,同項賽事限擇優一項,請學校來函並檢附獎狀申請。
三、工作人員及裁判得依據「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業務及活動績優敘獎標準表」辦理敘獎,由主辦單位來函並檢附秩序冊及簽到表申請。
第九條  參加本次全民盃體育競賽系列活動之各單位隊職員、裁判及工作人員於出席期間,得依規定由其服務單位給予公(差)假參加。
第十條  本總則經籌備會審議並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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