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宗旨:
(一)發展本縣全民運動,促進國民身心健康。
(二)提高運動技能水準,選拔本縣參加全民運動會代表隊選手。
第二條 指導單位:南投縣政府。
主辦單位:南投縣體育會、南投縣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南投縣國民中學體育促進會、南投縣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
第三條 競賽項目及競賽資訊:
序號
|
競賽項目
|
報名期限
|
比賽日期
|
比賽地點
|
1
|
健美
|
3月9日前
|
3月16日
|
南投國小禮堂
|
2
|
溜冰
|
3月6日前
|
3月16日至17日
|
石川球場
|
3
|
民俗體育
|
3月6日前
|
3月22日
|
南崗國中
|
4
|
法式滾球
|
3月18日前
|
3月30日、5月10日
|
廣西公園法式滾球場、南崗國中
|
5
|
木球
|
3月11日至29日
|
4月6日
|
竹山公園
|
6
|
元極舞
|
3月10日至30日
|
4月7日
|
南光國小活動中心
|
7
|
室內划船(測功儀)
|
3月4日至18日
|
4月10日
|
水里商工活動中心
|
8
|
巧固球
|
3月29日前
|
4月11-13日
|
草屯鎮石川籃球場
|
9
|
槌球
|
3月1日至10日
|
4月12日至13日
|
社寮紫南宮槌球場
|
10
|
五人制足球
|
3月11日至25日
|
4月12日至14日
|
草屯鎮中山公園、南投高中
|
11
|
慢速壘球
|
3月30日前
|
4月13、14、20、21日、5月25日
|
新街國小棒球場、縣立棒球場
|
12
|
女子壘球
|
3月31日前
|
4月17日至19日
|
埔里國中壘球場
|
13
|
籃球
|
3月27日前
|
4月18日至23日
|
埔里綜合球場、埔里國小
|
14
|
舞蹈
|
3月5日至20日
|
4月20日
|
草屯鎮立體育館
|
15
|
地面高爾夫球
|
3月1日至20日
|
4月27日
|
雲林國小運動場
|
16
|
太極拳
|
3月31日前
|
4月27日
|
南光國小活動中心
|
17
|
羽球
|
3月31日前
|
5月3日至5日
|
營北國中活動中心
|
18
|
競技疊杯
|
4月1日至29日
|
5月4日
|
埔里國小
|
19
|
西洋棋
|
5月2日前
|
5月5日
|
同德高中
|
20
|
跆拳道
|
4月18日前
|
5月11日至12日
|
延和國中活動中心
|
21
|
排球
|
4月1日至19日
|
5月16日至17日、
5月23日至26日
|
炎峰國小
|
22
|
旱地冰球
|
5月1日至12日
|
5月18、19日
|
嘉興村旱地冰球場
|
23
|
撞球
|
5月1日至18日
|
5月18、19日
|
球中天撞球運動館
|
24
|
圍棋
|
5月1日至13日
|
5月19日
|
炎峰國小
|
25
|
棒球
|
5月10日前
|
5月20日至22日
|
縣立棒球場
|
26
|
拳擊
|
5月1日前
|
5月24日
|
日新國中活動中心
|
27
|
國術
|
4月26日前
|
5月25、26日
|
康壽國小活動中心
|
28
|
武術
|
4月26日前
|
5月26日
|
康壽國小活動中心
|
29
|
網球
|
5月21日前
|
5月29日至6月1日
|
縣立網球場
|
30
|
匹克球
|
5月1日至15日
|
5月31日
|
埔里國小活動中心
|
31
|
原野射箭
|
5月11日前
|
5月31日至6月2日
|
大成國中射箭場
|
32
|
柔道
|
5月17日前
|
5月31日至6月1日
|
草屯國中活動中心
|
33
|
橋藝
|
4月1日至19日
|
6月1日至2日
|
埔里國小
|
34
|
桌球
|
4月15日至5月15日
|
6月1日至2日
|
草屯鎮立體育館
|
35
|
擊劍
|
5月1日至24日
|
6月1日至2日
|
擊劍訓練基地
|
36
|
角力
|
4月10日前
|
6月2日
|
草屯國中活動中心
|
37
|
摔角
|
5月17日前
|
6月2日
|
草屯國中柔道場
|
38
|
柔術
|
5月24日前
|
6月8日
|
草屯國民中學柔道場
|
39
|
拔河
|
5月29日前
|
6月8日
|
南投高中活動中心、田徑場
|
第四條 各競賽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 各競賽種類報名須達2個單位(含)以上方舉辦比賽,報名未達規定單位數則取消該競賽種類比賽。
(二) 各競賽種類之競賽項目實際參賽須達2人(隊)(含)以上,如未達到規定人(隊)數則取消比賽。
(三) 餘依各項競賽規程辦理。
第五條 競賽秩序、比賽制度及場地:
(一) 競賽秩序及比賽制度:由各單項依參加隊(人)數、比賽場地及時間等客觀因素公開抽籤或編排之,參加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二) 比賽場地:主辦單位指定或提供之比賽場地,各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第六條 報名、單位報到及會議:凡參加競賽單位或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名、報到及會議(時間、地點由各單項委員會通知)。
第七條 申訴、比賽爭議之判定及罰則:
(一) 參加單位凡向大會申訴事項,須以書面(如附件一、二)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並須由報名所列之領隊或指導教練親自簽名或蓋章,用書面連同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逕交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否則一概不予受理,如該申訴事項被判定無效者,其保證金予以沒收充為大會經費外,該單位領隊及承辦人員應連帶予以議處。
(二) 關於運動員資格之申訴,須於該運動員出賽前,由該隊報名所列之指導教練,直接向該場裁判員提出,在比賽結束後不予受理。
(三) 關於比賽爭議,如規則已有規定或同意義之註明者,概以該項裁判長判定為終決,參加隊不得提出申訴。
(四) 關於競賽中所發生非規則性之申訴,須於發生一小時內依照本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不得當場問裁判人員或妨礙比賽之進行,或故意離開比賽場地,使比賽無法進行,如有上述情事,該裁判長可以宣判取消該隊與賽資格而對方隊視為獲勝。
(五) 運動員如有冒名頂替等情事發生,一經證實即依下列方式處理:
1. 個人項目:取消其參加資格及已得錦標分數與名次。
2. 球類項目:即取消該隊參加資格及已得名次。
(六) 各單位之隊職員在大會期間如有不正當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德或侮辱其他運動員或裁判人員等情事,得由大會函報有關單位予以議處。
第八條 獎勵:
(一) 國中與國小組競賽獲得績優之領隊、指導及助理指導得依據「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辦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辦理敘獎,五隊以上取一名、七隊以上取二名、九隊以上取三名(縣級限取三名),指導其餘組別或參賽不足五個單位(含)不予獎勵,同項賽事限擇優一項,請學校來函並檢附獎狀申請。
(二) 工作人員及裁判得依據「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業務及活動績優敘獎標準表」辦理敘獎,由主辦單位來函並檢附秩序冊及簽到表申請。
第九條 參加本次全民盃體育競賽系列活動之各單位隊職員、裁判及工作人員於出席期間,得依規定由其服務單位給予公(差)假參加。
第十條 本總則經籌備會審議並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