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資訊
競賽總則
各競賽規程
競賽總則

第一條 宗旨:
(一)發展本縣全民運動,促進國民身心健康。
(二)提高運動技能水準,選拔本縣參加全民運動會代表隊選手。
第二條 指導單位:南投縣政府。
主辦單位:南投縣體育會、南投縣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南投縣國民中學體育促進會、南投縣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
第三條 競賽項目及競賽資訊:
序號 競賽項目 報名期限 比賽日期 比賽地點
1 健美 3月9日前 3月16日 南投國小禮堂
2 溜冰 3月6日前 3月16日至17日 石川球場
3 民俗體育 3月6日前 3月22日 南崗國中
4 法式滾球 3月18日前 3月30日、5月10日 廣西公園法式滾球場、南崗國中
5 木球 3月11日至29日 4月6日 竹山公園
6 元極舞 3月10日至30日 4月7日 南光國小活動中心
7 室內划船(測功儀) 3月4日至18日 4月10日 水里商工活動中心
8 巧固球 3月29日前 4月11-13日 草屯鎮石川籃球場
9 槌球 3月1日至10日 4月12日至13日 社寮紫南宮槌球場
10 五人制足球 3月11日至25日 4月12日至14日 草屯鎮中山公園、南投高中
11 慢速壘球 3月30日前 4月13、14、20、21日、5月25日 新街國小棒球場、縣立棒球場
12 女子壘球 3月31日前 4月17日至19日 埔里國中壘球場
13 籃球 3月27日前 4月18日至23日 埔里綜合球場、埔里國小
14 舞蹈 3月5日至20日 4月20日 草屯鎮立體育館
15 地面高爾夫球 3月1日至20日 4月27日 雲林國小運動場
16 太極拳 3月31日前 4月27日 南光國小活動中心
17 羽球 3月31日前 5月3日至5日 營北國中活動中心
18 競技疊杯 4月1日至29日 5月4日 埔里國小
19 西洋棋 5月2日前 5月5日 同德高中
20 跆拳道 4月18日前 5月11日至12日 延和國中活動中心
21 排球 4月1日至19日 5月16日至17日、
5月23日至26日
炎峰國小
22 旱地冰球 5月1日至12日 5月18、19日 嘉興村旱地冰球場
23 撞球 5月1日至18日 5月18、19日 球中天撞球運動館
24 圍棋 5月1日至13日 5月19日 炎峰國小
25 棒球 5月10日前 5月20日至22日 縣立棒球場
26 拳擊 5月1日前 5月24日 日新國中活動中心
27 國術 4月26日前 5月25、26日 康壽國小活動中心
28 武術 4月26日前 5月26日 康壽國小活動中心
29 網球 5月21日前 5月29日至6月1日 縣立網球場
30 匹克球 5月1日至15日 5月31日 埔里國小活動中心
31 原野射箭 5月11日前 5月31日至6月2日 大成國中射箭場
32 柔道 5月17日前 5月31日至6月1日 草屯國中活動中心
33 橋藝 4月1日至19日 6月1日至2日 埔里國小
34 桌球 4月15日至5月15日 6月1日至2日 草屯鎮立體育館
35 擊劍 5月1日至24日 6月1日至2日 擊劍訓練基地
36 角力 4月10日前 6月2日 草屯國中活動中心
37 摔角 5月17日前 6月2日 草屯國中柔道場
38 柔術 5月24日前 6月8日 草屯國民中學柔道場
39 拔河 5月29日前 6月8日 南投高中活動中心、田徑場
第四條 各競賽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 各競賽種類報名須達2個單位(含)以上方舉辦比賽,報名未達規定單位數則取消該競賽種類比賽。
(二) 各競賽種類之競賽項目實際參賽須達2人(隊)(含)以上,如未達到規定人(隊)數則取消比賽。
(三) 餘依各項競賽規程辦理。
第五條 競賽秩序、比賽制度及場地:
(一) 競賽秩序及比賽制度:由各單項依參加隊(人)數、比賽場地及時間等客觀因素公開抽籤或編排之,參加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二) 比賽場地:主辦單位指定或提供之比賽場地,各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第六條 報名、單位報到及會議:凡參加競賽單位或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名、報到及會議(時間、地點由各單項委員會通知)。
第七條 申訴、比賽爭議之判定及罰則:
(一) 參加單位凡向大會申訴事項,須以書面(如附件一、二)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並須由報名所列之領隊或指導教練親自簽名或蓋章,用書面連同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逕交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否則一概不予受理,如該申訴事項被判定無效者,其保證金予以沒收充為大會經費外,該單位領隊及承辦人員應連帶予以議處。
(二) 關於運動員資格之申訴,須於該運動員出賽前,由該隊報名所列之指導教練,直接向該場裁判員提出,在比賽結束後不予受理。
(三) 關於比賽爭議,如規則已有規定或同意義之註明者,概以該項裁判長判定為終決,參加隊不得提出申訴。
(四) 關於競賽中所發生非規則性之申訴,須於發生一小時內依照本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不得當場問裁判人員或妨礙比賽之進行,或故意離開比賽場地,使比賽無法進行,如有上述情事,該裁判長可以宣判取消該隊與賽資格而對方隊視為獲勝。
(五) 運動員如有冒名頂替等情事發生,一經證實即依下列方式處理:
1. 個人項目:取消其參加資格及已得錦標分數與名次。
2. 球類項目:即取消該隊參加資格及已得名次。
(六) 各單位之隊職員在大會期間如有不正當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德或侮辱其他運動員或裁判人員等情事,得由大會函報有關單位予以議處。
第八條 獎勵:
(一) 國中與國小組競賽獲得績優之領隊、指導及助理指導得依據「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辦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辦理敘獎,五隊以上取一名、七隊以上取二名、九隊以上取三名(縣級限取三名),指導其餘組別或參賽不足五個單位(含)不予獎勵,同項賽事限擇優一項,請學校來函並檢附獎狀申請。
(二) 工作人員及裁判得依據「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業務及活動績優敘獎標準表」辦理敘獎,由主辦單位來函並檢附秩序冊及簽到表申請。
第九條 參加本次全民盃體育競賽系列活動之各單位隊職員、裁判及工作人員於出席期間,得依規定由其服務單位給予公(差)假參加。
第十條 本總則經籌備會審議並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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