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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屆全縣運動會競賽總則


第一條  宗  旨:發展本縣全民體育,提昇運動競技水準與縣民體適能,擴大全民運動參與層面,增進身心健康,促進縣民生命素質,以達優質樂活新南投。
第二條  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
承辦單位:南投縣體育會、南投縣教育會、縣內各機關、團體、學校、各鄉鎮市公所。
第三條  日期地點:訂於民國114年11月8日(星期六)起4天在南投縣立體育場等競賽場地舉行。
第四條  競賽項目:如下表:

組別項目

社男組

社女組

高男組

高女組

國男組

國女組

小男組

小女組

公務人員組

教職員工組

1.田徑

田賽

徑賽

混合運動

2.游泳

3.柔道

甲組

乙組

4.跆拳道

5.角力

希羅式

自由式

6.籃球

7.網球

8.軟式網球

9.桌球

10.羽球

11.高爾夫

12.法式滾球

長青樂活組※

13.巧固球

單網

雙網

14.槌球

15.橋藝

合約橋牌

迷你橋牌

16.太極拳

17.自由車

18.摔角

19.慢速壘球

20.女子壘球

21.木球

長青組

長青組

22.撞球

23.國術

24.武術

25.排球

26.棒球

27.拔河

室內

室外

28.空手道

29.五人制足球

29.傳統射箭

30.射箭

31.地面高爾夫

32.圍棋

※級位組

※段位組

33.趣味競賽

34.足球射門

35.適性體育運動組

田賽

徑賽

游泳

桌球

特奧羽球

特奧滾球

趣味競賽(飛盤擲準)

趣味競賽(雙龍搶珠)

合計

73

58

66

62

10

11

總計

280


※表示男女可混合。
第五條  參加單位:
一、社會組:以本縣各鄉鎮市為單位。
二、高中組:以本縣行政區域內各公私立高中、職校、實驗學校為單位。
三、國中組:以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實驗學校為單位。
四、國小組:以本縣各鄉鎮市為單位。
五、教職員工組:以本縣各鄉鎮市教育會為單位。
六、適性體育組:凡本縣縣民,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視覺障礙、智能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站立、輪椅」、精神障礙),或本縣鑑輔會核定文號之國中小身心障礙學生皆得組隊報名參加。
七、公務人員組:
(一)南投縣議會。
(二)各鄉鎮市:由鄉鎮市公所員工、代表會、清潔隊、零售市場、托兒所組成含原單位退休員工。
(三)團結隊:由建設處、工務處(含採購中心)、農業處(含家畜防治所)等單位組成含原單位退休員工。
(四)富強隊:由原住民族行政處、教育處、文化局、主計處、財政處等單位組成含原單位退休員工。
(五)祥和隊:由新聞及行政處、觀光處、人事處、政風處、計畫處等單位組成含原單位退休員工。
(六)地政隊:由地政處、各鄉鎮市地政事處所等單位組成含原單位退休員工。
(七)民政隊:由民政處、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縣選舉委員會等單位組成含原單位退休員工。
(八)環保局隊:由環保局(含所屬清潔隊)等單位組成含原單位退休員工。
(九)社會及勞動局隊:由社會及勞動局等單位組成含原單位退休員工。
(十)警察局隊:由警察局、刑警隊、保安隊、各分局、派出所組成含原單位退休員工。
(十一)衛生局隊:由衛生局、慢性病防治所、各衛生所、衛生室組成含原單位退休員工。
(十二)稅務局隊:由稅務局、各稅捐分局組成含原單位退休員工。
(十三)消防局隊:由本府消防局、各消防分隊組成含原單位退休員工。
第六條  選手參賽資格
一、戶籍規定:
(一)凡中華民國之人民,其在代表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自本(114)年5月7日起連續設籍者。
(二)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以當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制學生,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三)前目學生,不包括休學及在國中部修業逾三年之學生。
(四)非學校型態高級中等教育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依法設有學籍或持有學生身分證明之學生。
(五)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一年以上學籍為限;即113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日在組隊(團)單位就學,設有學籍,且114學年度第二學期仍在學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附相關文件、資料證明者,不受具有一年以上學籍規定之限制:
1.同一教育階段未曾代表任何學校報名參賽。
2.依法規規定,輔導轉學者。
3.原就讀之學校,經依法規規定停招、停辦,或學校財團法人解散之學生。
4.原就讀學校之運動代表隊經該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函報教育部同意備查之學生。
5.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
6.重大變故,致新生升學輔導甄試術科檢定日期、錄取分發及學校報到延後而轉學之學生。
7.具其他正當理由者。
二、年齡規定:依各該項運動競賽規程辦理或規則規定辦理。
三、身體狀況:應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並認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
四、內政部遴派各單位服勤替代役不得代表各該單位報名參加各項競賽。
第七條  競賽種類:依照各分項運動規程辦理。
第八條  各競賽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各競賽項目註冊需達二個(含)單位以上。
二、個人項目註冊需達二人(含)以上。
第九條  獎勵:依照一般競賽細則獎勵辦法辦理。
第十條  競賽秩序、比賽制度及場地:
一、各項運動競賽秩序及比賽制度,由籌備會競賽組依參加隊(人)數、比賽場地及時間等客觀因素公開抽籤或編排之,參加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二、比賽場地:大會指定提供比賽場地,各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三、適性體育各項比賽依據適性體育競賽規程辦理。
四、各該項競賽規程一經排定公佈,非經大會核准,不得變更。
第十一條 註冊、單位報到及會議:凡參加競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單位報到及會議(詳細如一般競賽細則參加辦法)。
第十二條 申訴、比賽爭議之判定及罰則:
一、參加單位凡向大會申訴事項,須以書面(如附件一、二)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並須由註冊所列之領隊親自簽名或蓋章,用書面連同保證金新台幣貳仟元逕交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否則一概不予受理,如該申訴事項被判定無效者,其保證金予以沒收充為大會經費外,該單位領隊及承辦人員應連帶予以議處。
二、關於運動員資格之申訴,須於該運動員出賽前,由該隊註冊所列之指導,直接向該場裁判員提出(田徑、游泳向檢錄人員提出,技擊項目向該場裁判員提出,在比賽結束後不予受理)。
三、關於比賽爭議,如規則已有規定或同意義之註明者,概以該項裁判長判定為終決,參加隊不得提出申訴。
四、關於競賽中所發生非規則性之申訴,須於發生一小時內依照本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不得當場問裁判人員或妨礙比賽之進行,或故意離開比賽場地,使比賽無法進行,如有上述情事,該裁判長可以宣判取消該隊與賽資格而對方隊視為獲勝。
五、運動員如有冒名頂替等情事發生,一經證實即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個人項目即取消其參加資格及已得錦標分數與名次。
(二)球類項目即取消該隊參加資格及已得名次。
六、各單位之隊職員在大會期間如有不正當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德或侮辱其他運動員或裁判人員等情事,得由籌備會函報有關單位予以議處。
第十三條 參加本大會之各單位隊職員、裁判及工作人員於出席期間,得依規定由其服務單位給予公(差)假參加。
第十四條 各單位參加大會選手暨職員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附件三),請保留於報名單位保存備查。
第十五條 本總則經籌備會審議通過並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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