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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第71屆全縣運動會適性體育競賽總則
第一條 宗旨:
發展本縣全民體育,提昇運動競技水準與縣民體適能,擴大全民運動參與層面,增進身心健康,促進縣民生命素質,以達優質樂活南投。
第二條 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
承辦單位:南投縣體育會、南投縣教育會、縣內各機關、團體、學校、各鄉鎮市公所。
第三條 日期地點:
訂於民國112年11月4日(星期六)起4天在南投縣立體育場等競賽場地舉行。
第四條 競賽項目:如下表:
項目
組別
社會男子組 社會女子組 高中男子組 高中女子組 國中男子組 國中女子組 國小男子組 國小女子組
田賽
徑賽
游泳
桌球
法式滾球
特奧滾球
趣味競賽(雙龍搶珠)
趣味競賽(飛盤擲準)
合計 8 8 8 8
總計 32
第五條 參加單位:
適性體育運動競賽組:凡本縣縣民,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視覺障礙、心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站立障、輪椅」、精神障礙),或本縣鑑輔會核定文號之國中小身心障礙學生皆得組隊報名參加。
第六條 選手參賽資格
一、戶籍規定:凡中華民國之人民,其在代表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自本(112)年5月3日起連續設籍者(高中、國中、國小以學籍為限,學生組(一年級新生除外)代表選手須連續就讀代表學校一年以上)。
二、年齡規定:依各該項運動競賽規程辦理或規則規定辦理。
三、身體狀況:應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並認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
第七條 競賽種類:依照各分項運動規程辦理。
第八條 各競賽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各競賽項目註冊需達二個(含)單位以上。
二、個人項目註冊需達二人(含)以上。
第九條 獎勵:依照一般競賽細則獎勵辦法辦理。
第十條 競賽秩序、比賽制度及場地:
一、各項運動競賽秩序及比賽制度,由籌備會競賽組依參加隊(人)數、比賽場地及時間等客觀因素公開抽籤或編排之,參加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二、比賽場地:大會指定或提供之比賽場地,各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三、各該項競賽規程一經排定公佈,非經大會核准,不得變更。
第十一條 註冊、單位報到及會議:
凡參加競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單位報到及會議(詳細如一般競賽細則參加辦法)。
第十二條 申訴、比賽爭議之判定及罰則:
一、參加單位凡向大會申訴事項,須以書面(如附件一、二)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並須由註冊所列之總領隊親自簽名或蓋章,用書面連同保證金新台幣貳仟元逕交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否則一概不予受理,如該申訴事項被判定無效者,其保證金予以沒收充為大會經費外,該單位總領隊及主辦人員應連帶予以議處。
二、關於運動員資格之申訴,須於該運動員出賽前,由該隊註冊所列之指導,直接向該場裁判員提出(田徑、游泳向檢錄人員提出,技擊項目向該場裁判員提出,在比賽結束後不予受理)。
三、關於比賽爭議,如規則已有規定或同意義之註明者,概以該項裁判長判定為終決,參加隊不得提出申訴。
四、關於競賽中所發生非規則性之申訴,須於發生一小時內依照本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不得當場問裁判人,員或妨礙比賽之進行,或故意離開比賽場地,使比賽無法進行,如有上述情事,該裁判長可以宣判取消該隊與賽資格而對方隊視為獲勝。
五、運動員如有冒名頂替等情事發生,一經證實即依下列方式處理:
1、個人項目即取消其參加資格及已得錦標分數與名次。
2、球類項目即取消該隊參加資格及已得名次。
六、各單位之隊職員在大會期間如有不正當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德或侮辱其他運動員或裁判人員等情事,得由籌備會函報有關單位予以議處。
第十三條 參加本大會之各單位隊職員、裁判及工作人員於出席期間,得依規定由其服務單位給予差假參加。
第十四條 本總則經籌備會審議並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般競賽細則
一、日期及地點:訂於民國112年11月4日(星期六)起4天在縣立體育場暨各競賽場地舉行。
二、參加單位:依據競賽總則第五條辦理。
三、參加方法:
1、各學校、單位須於8月24日(星期四)上午10時至南投縣立體育場3樓會議室參加網路報名說明會。
2、各單位須於8月14日(星期一)上午6時起至9月8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輸入完成,逾時網路關閉,以自動棄權論。(不另行文通知)報名完成後,下載列印單位呈判後用印,掛號郵寄成城國小(水里鄉中山路二段150號), 報名資料請務必自行留存一份始完成報名程序;抽籤時間:9月20日(星期三)上午9點; 抽籤地點:南崗國中會議室;其他競技項目由各單項自行通知抽籤時間及地點。報名格式請至www.ntsport.org.tw網站下載。
四、運動員出賽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社會組以國民身分證或相關證明文件為合格,高、國中組以學生證,國小組以貼有相片之在學證明,公教組以服務證或相關證明文件為合格,適性體育運動組以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為合格),否則一律不得出場比賽。
五、運動員註冊後一律不得更改,並不得派人遞補。
六、各參加單位報到訂於11月2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0時在縣立體育場舉行及分送有關資料。
七、單位總領隊.領隊.裁判.教練技術會議訂於11月2日(星期四)上午10時在縣立體育場3樓會議室舉行,請準時參加。
八、各服務單位請於各參加人員出席會議期間給予差假登記。



獎勵方法
一、大會所設適性體育運動單項錦標 (計32項均錄取前3名,合計96名均由大會製贈錦標各1座,以資紀念,錦標分數按各項目取前6名給予7、5、4、3、2、1計算,得分較多單位得錦標,如兩單位得分相同時以第1名較多之單位佔先,如第1名仍相同時以第2名較多之單位佔先,以此類推;另設總錦標前4名以各單項競賽金、銀、銅獎牌數判定之。
二、各項競賽績優前3名運動員,由大會製贈獎牌及獎狀以資紀念;田徑賽4至6名另頒贈獎狀乙禎 (球類項目4隊以上取3名,3隊以上取2名,2隊取1名)。
三、個人獎牌及各項錦標在各該比賽場由頒獎人員或裁判長頒獎,獎狀依各裁判長判定簽名後由獎狀頒發組(成城國小)統一製發。
四、指導或助理指導學生參加國中、國小組競賽獲得績優之有關人員得依規申請敘獎 (指導社會組、公務人員組、教職員工組不予獎勵)。
五、各類競技或競賽(含趣味競賽) 之敘獎比照縣級體育競賽,榮獲第1名者不分團體或個人,入場參賽人員每人嘉獎壹次,團體賽第1名領隊給予嘉獎壹次,總錦標第1名總領隊給予嘉獎貳次,第2、3名各予嘉獎壹次,以茲鼓勵。(簽辦敘獎時應檢附得獎相關證明或文件)。



種子及循環賽計分法
一、各項比賽均以上屆縣運會冠、亞軍隊設為「種子隊」,並優先輪空排定賽程 (社會組及國小組之種子隊如有1隊出缺即不設種子隊)。
二、循環賽計分法:依各單項競賽規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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